以前年度的滯納金分錄怎么寫

2019-09-17 16:2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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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滯納金是一般納稅人或納稅企業未及時繳納稅務而產生的一種具有強制性和懲罰性的費用,從會計角度來看,滯納金的支出也是需要做好相應的入賬的.那么以前年度的滯納金分錄怎么寫呢?對此,應該借應交稅費,通過以前年度損益的科目來進行調整.請閱讀下文.

以前年度的滯納金分錄怎么寫

補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以及滯納金的會計分錄為:

1、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營業外支出---滯納金支出

貸:銀行存款

2、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繳稅費 ---企業所得稅

3、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以前年度的滯納金分錄怎么寫

相關資料: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

特征是:(1)適用于負有金錢給付義務.(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適用于稅收領域,但不限于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污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于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并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2014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征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滯納金在會計中也是需要做好相應的賬務處理的,上述文章中會計學堂的老師針對以前年度的滯納金分錄怎么寫的問題進行了示范解答.你學會相應的會計分錄做法了嘛?本文還講解了滯納金相關的知識,希望會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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