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繳納的所得稅能不能做到當期收入當中?

2019-10-12 10:3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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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繳納的所得稅能不能做到當期收入當中?關于這個問題,首先大家要知道當期費用是屬于什么,在企業會計處理的原則下是使用權責發生制的,屬于當期的就需要計入當期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的就不作為當期的費用和收入,具體的請看下文會計學堂小編的介紹!

匯算清繳繳納的所得稅能不能做到當期收入當中?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系列-未支付的當期費用,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是否需要調整?

【案例】某企業為房屋的承租方,2016年由于資金困難,經與出租方協商,2016年、2017年兩年的房租一并在2017年支付.

情況1:若該租金于2016年度匯算期前支付并取得發票的,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情況2:若該筆租金于本匯算期結束前支付但在匯算期后取得發票的,能否扣除?

情況3:若該筆租金于匯算期后支付并取得發票的,又該如何處理呢?

匯算清繳繳納的所得稅能不能做到當期收入當中?

【相關文件】

針對情況1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結論】針對第一種情況,租金費用是在2016年度匯算期前支付并取得發票的,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2016年實際發生的費用并取得了合法憑證,因此可以直接在所得稅前扣除.

針對情況2和情況3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結論】對于情況2和情況3,無論企業是否支付了租金費用,只要是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有效憑證,都屬于以前年度實際發生應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需要按照文件的要求,在取得有效憑證后,由企業在5年內向稅務部門做出專項申報說明后,追補至2016年度進行扣除.

匯算清繳繳納的所得稅能不能做到當期收入當中?上文介紹了這個內容是否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處理,這個需要根據權責會計處理制度來判斷,大家在判斷過程中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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