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征稅對象是原礦還是精礦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文件的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余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并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征的一般資源稅和對級差礦租課征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采者開采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
計稅依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

資源稅原礦精礦怎么算
答: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礦加工為精礦銷售的,按精礦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開采并銷售原礦的,將原礦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換算為精礦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精礦銷售額×適用稅率
納稅人同時以自采未稅原礦和外購已稅原礦加工精礦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一律視同以未稅原礦加工精礦,計算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鐵礦原礦換算比1.34是指對以精礦作為征稅對象,需要將原礦銷售額向上換算為精礦銷售額,即原礦的1.34倍是計稅額.
對以原礦作為征稅對象,需要將精礦銷售額向下折算原礦銷售額的,如磷礦等少量礦種,借鑒煤炭資源稅的提法,稱之為折算率,折算率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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