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資必須實繳嗎
這個問題取決于公司設立時是否實行認繳制,即公司如果屬于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中"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那么公司增資實行實繳制,除此之外的公司增資應實行認繳制.至于認繳限額和認繳期限,新《公司法》已經全面取消,具體由股東自行約定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冊資本繳足前新增注冊資本.另外,從法理上看,公司注冊資本未繳足的情況下增資,產生的是股東對公司繳納新增部分出資的義務,并不減損原股東負有的對公司繳納剩余出資的義務.換言之,該等增資行為不會使得公司的利益受損,相反,其使得公司的"責任財產"(即股東承諾認繳的資本)得以增加,有利于保護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不應當認為該等增資行為不合法或者無效.

股東未足額出資,應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繼續出資、賠償損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在未繳出資范圍內的連帶清償責任.除了上述民事責任,出資不實的股東還可能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明確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即虛報注冊資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條即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從實務操作中,我們曾經看過工商部門準予辦理該等原注冊資本未繳足又新增注冊資本(新增后,仍然有一部分是準備兩年后到位)的公司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上就是公司增資必須實繳嗎這個問題的全部解答,要分情況來看的,這個問題取決于公司設立時是否實行認繳制,看完上文你學會了嗎,想要了解更多咨詢,歡迎咨詢會計學堂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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