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可不可以跨年度報銷

2019-10-24 11:0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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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決算是財務人員忙碌的時期,在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中,經常會刈跨期票據報銷的問題,那么事業單位可不可以跨年度報銷?大家都感到跨年度報銷屬于不合理的問題,那么如果遇到跨年度報銷如何處理呢?有什么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可不可以跨年度報銷

一、單純從帳務處理來說,跨年度的帳是可以報銷的.但從企業經濟管理及會計制度的要求來說,有的是可以報的,有的是不允許報銷的.

二、原因如下

1、單純從企業利益來考慮:對于增值稅發票的認證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要在當月或一定的期限內認證,如果超過時間,對于本來按正常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能會因為超過稅務認證期限其而進項稅不能抵扣銷項稅額.這會給企業增加成本或費用.

2、從財務會計準則及管理報帳制度來考慮:會計上要求每一會計期間收入與成本費用的配比,各會計期間的收入與費用不得跨期記帳.這就要求業務人員及采購人員報帳要及時,會計管理上有自己嚴格的財務制度,會計人員處理對于帳務要及時處理,合理地記入每一會計期間.

3、上面為什么說從"單從帳務處理上來說是可以報銷的"呢?這是因為既然收入成本費用已經發生,會計上只要收到發票,總可以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將每筆業務都記入帳中,沒有什么不可以的.

比如,上面超過認證期的增值稅發票,將其進項稅額全部增加成本費用記帳就可以了;收入發票跨期報帳了,那就記入該會計期,如涉及企業所得稅事項調整或者由此造成稅務罰款等,那就該怎么樣處理就怎么處理.

事業單位可不可以跨年度報銷

跨年度發票能報銷嗎?有什么法規依據嗎?

實際收到發票時再入帳

對于這種情況,目前稅法沒有統一的規定.費用入賬年份與發票開具年份不一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嚴格按稅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賬年度扣除,但企業出現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非會計差錯

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發票入帳應該遵循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客觀性等原則,原則上講,發票日期與入賬時間應一致.但實際業務中,對方當月開出的發票可能要到下個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2月31日還在郵寄過程中,但當天必須結賬,這筆費用無法在當年度入賬;有員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無法趕回公司,其12月份發生的差旅費就無法在當年報銷入賬.以上是由于客觀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票日期與入賬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月份入賬.這種情況不屬于會計差錯,可以在實際取得發票時入賬.

考慮到這是客觀存在的特殊情況,對這種情況一般不做納稅調整,直接作為入賬年度的費用扣除,只要金額不大,不屬于所得稅前限額扣除的費用,稅務機關一般也認可.因此,對這種情況的處理,取決于主管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2、會計差錯

另外一種情況是因為管理不善導致發票不能及時入帳,比如對方9月份就把發票開了,當時沒有及時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發票已經結帳了.或則員工拿很久以前的發票出來報銷.這些都是企業內部控制上的漏洞導致漏記支出,在會計核算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

企業在每年的公司業務中會有很多發票的出現,而有時因為業務繁忙,可能會遺漏一些之前沒有報銷的發票,那么這些遺漏的發票在幾個月或者跨年后還能報銷嗎?這也是我們很多企業所關心的一個問題,會計師事務所的老師們做了以下分析:

對于跨年度的發票在會計上是可以列支的,但是不能超過一年,比如2009年的發票,如果2010年來列支一定是不行的.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只能在09年列支的.

綜合上文內容,單純從帳務處理來說,跨年度的帳是可以報銷的.但從企業經濟管理及會計制度的要求來說,有的是可以報的,有的是不允許報銷的.會計學堂小編最后提醒各位,企業在報銷發票時一定要注意發票的日期,報銷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并且需要在當年報銷,否則發票是作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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