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單位材料付款如何核算
一、會計核算的原則
建筑企業掛靠業務的會計核算的原則是:
(1)以被掛靠方為會計核算主體,不能以掛靠方為會計核算主體.
(2)將掛靠方看成是被掛靠方的一個項目部.

二、具體的會計核算流程
建筑企業掛靠工程的會計核算(以被掛靠方為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為例)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被掛靠方項目部專屬賬戶收到掛靠方存入的購買建筑材料,特別是購買主材和設備墊資款時:
借:銀行存款-(項目部專屬賬戶名稱)
貸:其他應付款-(掛靠人名字)
特別提醒:財稅2016 36的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根據以上稅收政策規定,自然人無息借款給公司不視同銷售,不繳納利息的增值稅.因此,掛靠人將墊資存入項目部專屬賬戶,可以無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稅.
第二,被掛靠方收到業主預付工程款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被掛靠方憑借掛靠方提供工程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完稅憑證,并交納稅金后,才向發包方開具預收款部分的增值稅發票.另外,財政部會計司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第三條"關于企業提供建筑服務確認銷項稅額的時點"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早于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基于以上政策依據,被掛靠方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付款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付款/(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收到業主預付款/(1+11%)×11%]
法律依據: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基于此規定,被掛靠方收到發包方或業主預付的工程款或開工保證金的情況下,被掛靠方必須履行依法在工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預繳增值稅.
以上就是掛靠單位材料付款如何核算的全部內容,看完上文你是不是知道了,被掛靠方在建筑企業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預交增值稅時,掛靠方先墊資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預交增值稅,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會計學堂在線答疑老師.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