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無償贈送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發生的免收費行為可認定為給予客戶的銷售折扣,因此不需要視同銷售,企業可按實際收取的服務收入申報繳納增值稅.

接受無償贈送的固定資產如何入帳并如何繳納稅金?
答:新會計準則帳務處理:
(1)接受時:按新會計準則(有企業直接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科目.
(2)企業計繳所得稅:如果捐贈收入金額不大,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如果捐贈收入金額較大,所得稅費用負擔較重,應按照捐贈資產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按照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按當期應繳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擴展資料:
(一)企業在確認相關資產、負債時,根據所得稅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借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大于本科目余額的,借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小于本科目余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
2006年新的會計準則中,將原有的"遞延稅款"科目,更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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