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已作廢的發票再報增值稅的時候依舊能讀取
答:這只是操作系統的記錄,而且所有發票都是有稅號編號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三條一般納稅人在開具普通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普通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普通發票(含未打印的普通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普通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增值稅普通發票跨月能作廢嗎
答:增值稅普通發票跨月不能作廢,應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1、 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的,銷貨方必須收回原發票后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同時,必須把紅字發票記賬聯撕下作為沖帳憑證,其余聯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發票粘貼在紅字發票存根聯背面以備核查.
2、 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的,不論銷貨方是否已作賬處理,銷貨方須取得購貨方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明,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后,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
3、 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貨清單內容一致的事項,包括原發票聯的復印件和銀行收款進賬單(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貨的原因并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普通章.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執行,所以,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與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不一樣.
現在大家應該都清楚為什么已作廢的發票依舊能讀取了吧,小編還總結了跨月的普通發票是否能作廢,這些都是財務人員必須要知道的知識.只要是工作肯定會遇到一些這樣看似非常簡單,似乎就是一層面紗一樣的問題,本文僅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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