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企業所得稅怎么處理
賬務處理:
企業應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營業外支出的發生及結轉情況.該科目可按營業外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確認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原材料"等科目.
確認盤虧、非常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庫存現金"等科目.
期末,應將"營業外支出"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報廢固定資產交不交增值稅
答:處置報廢的固定資產,要交納增值稅.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為進一步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三、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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