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上月及本月稅金及附加分錄
本月繳納上月應交稅金增值稅及附加 需要補計提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借:稅金及附加--城建稅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等
繳納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等
貸:銀行存款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本月計提下面繳納的話,就是計提跟繳納的分錄,分兩個月寫.
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 -教育費附加
--區教育費附加

計提增值稅的會計分錄怎樣做?
借:應交稅費--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用未交增值稅的數額乘以稅率計提借方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方計入應交稅費下月繳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
貸:銀行存款
但一般本月不用計提增值稅,直接在下月交增值稅就可以,
借:應交稅費--已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本月只提除增值稅以外的稅費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稅率是怎么算的
1.計稅基礎
(1)城市維護建設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2)教育費附加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教育費附加稅,是對在城市和縣城凡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實際繳納的三種稅稅額征收的一種附加.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第50號文的有關規定,教育費附加是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分別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2.征收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基礎按照法定比例繳納,市區7%、縣城和鎮5%、其他地區1%.
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基礎按照3%繳納.
3.計算公式
(1)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征收率
(2)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征收率
看完上文,繳納上月及本月稅金及附加分錄都已經會了吧,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用未交增值稅的數額乘以稅率計提借方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方計入應交稅費下月繳稅時,但一般本月不用計提增值稅,直接在下月交增值稅就可以,本月只提除增值稅以外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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