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轉出是在當月還是發生月
1、如題所述,在9月當期認證,則應于9月進行賬務處理并作增值稅申報(所屬期為9月);
2、在9月賬務處理時,已明確了這兩筆進項稅額轉出項目的,那么,應于9月當期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同時,必須在9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申報表中進行體現(相應數據填列于進項稅額轉出欄次);
3、如果在9月賬務結賬后(或申報期限后)才予核實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那么,只能在10月當期進行轉出處理及申報(但該滯后處理行為或會被質疑,存在一定稅務風險);
4、一般地,9月所屬期的申報納稅期限通常定為10月22日,那么,財務如未結賬的,則應按照上述第2 點操作,如財務已經結賬的(已無法在9月修改會計憑證),建議在稅期內先行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申報,相關的進項稅額轉出分錄則于10月進行補做(今天是10月11日,請及時核實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納稅期限,落實后在本稅期期限內進行操作);
5、以上僅供參考,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依法操作.

無法區分的進項稅額怎么處理好?
自全面營改增以來,不少納稅人既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或免稅項目.根據規定,對于這種兼用于不同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不是所有兼用不同計稅方法的進項稅額均不得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進項稅額要么全額抵扣,要么不能抵扣.其中,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能抵扣,其余情況可全額抵扣.
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一條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那么對于兼用于不同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進項稅額,除上述以外的情況,其進項稅額該如何處理?
按能否明確區分視情況處理
一是需要轉出的進項稅額能夠明確區分.如某建筑企業,有甲、乙兩個項目,甲為一般計稅項目,乙為簡易計稅項目,并且在采購原材料中,用于甲、乙兩項目的原材料能夠區分清楚,則按實際情況進項抵扣或不抵扣即可.
二是需要轉出的進項稅額無法區分.比如辦公用房租金、水費、電費、差旅人員的住宿費等,其進項稅額無法劃分,則需要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不同方式計算結果有差異
但是在適用該公式時,就引申出一個問題,其中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比例:即(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是以"銷售額"為口徑計算的,由于納稅人平時是按月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每月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每月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和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每月征稅銷售額,三者可能存在月度不均衡問題,導致納稅人按月計算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按照相同方法依據年度數據計算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存在差額.
當然也存在按月計算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比清算數據少的情況.
對此,政策也表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然而現實情況中,按月計算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轉多了真的有再補回來嗎?
進項稅額轉出是在當月還是發生月一文今天會計學堂小編就講完了,小編建議,有類似業務的納稅人盡量自己清算一下,至少心中有數,具體操作中,可加強增值稅的時間管理力度,充分利用發票認證時間,合理規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保證按照年度數據計算轉出金額正確的前提下,盡量降低月度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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