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會計計入哪個科目
根據《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免征時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第一步:確認應交稅費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因為小規模納稅人不需要核算銷項稅、進項稅等,因此可以直接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第二步:確認稅金減免為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減免額度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銷售額.

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23號公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從5月1日起,兼有的原增值稅業務與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注意將原增值稅業務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與本次營改增后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分別核算,當這兩類業務的月銷售額均不超過,或者其中一類超過但另一類沒有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時,可分別就沒有超過標準的銷售額,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7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5月、6月的增值稅,其申報的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簡而言之,兼營原增值稅業務(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營改增業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小規模納稅人,無需將兩類業務的銷售額合并計算后來判別,而是分別予以判別;其營改增項目銷售服務的銷售額既不與營業稅營業額合并,也不與同期的原增值稅項目合并計算.
以上就是小規模納稅人免稅 會計計入哪個科目的全部內容,把減免的稅款計入營業外即可,看完上文你學會了嗎?想了解更多會計內容或者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問題,可以關注會計學堂官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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