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休工商戶應該怎么選成本核算方法?
答:1、出售商品的對應成本(出貨方式,可以參照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具體核算方法,可以搜索"存貨成本核算")
2、直接費用,比如房屋租金、折舊、攤銷、水電煤氣、運輸費用、稅金、管理費,其他和經營相關的費用等.
個體工商戶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1、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的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達到建賬標準的,應當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可以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2、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
3、根據《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財會字〔1997〕19號)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共設有25個會計科目,三張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應稅所得表和留存利潤表).
4、從核算方法上看,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明顯體現了以稅收為導向的理念,茲舉四個代表性的科目如下:
第301號科目 業主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業主投入生產經營的資金.
二、業主投入供生產經營中使用的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業主借出生產經營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業主歸還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業主通過購買股票債券、與他人合資辦企業等方式進行對外投資,應作為業主借出生產經營資金處理,在本科目核算.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作為業主個人收入處理,不記入個體戶帳內.
四、由個體戶帳內款項代為支付的業主個人或家庭支出,應視同業主提款,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業主減少投資,按減資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額為年末時業主投入生產經營的資金.
第311號科目 本年應稅所得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本年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納稅所得(或應彌補的虧損).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兩個明細科目:
1、本年經營所得;
2、應彌補的虧損.
三、年末,個體戶應結轉收入、成本和費用,計算確定本年經營所得.
四、計算出的本年經營所得,如按"計稅辦法"(何博士注:此處的"計稅辦法"目前是指《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總局令第35號))規定,個體戶不存在需要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本年經營所得即為本年應稅所得,轉入"留存利潤"科目,借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貸記"留存利潤"科目;如按"計稅辦法"規定,可在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應按彌補金額,借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貸記本科目(應彌補的虧損--××年度);本年經營所得減去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如有余額的,為本年應納稅所得,應轉入"留存利潤"科目,借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貸記"留存利潤"科目.
五、計算出的本年經營虧損,應轉入"應彌補的虧損"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應彌補的虧損--××年度),貸記本科目(本年經營所得).
六、按照"計稅辦法"規定,從發生虧損的下一年度起,超過5年彌補期限的以前年度虧損,不再以經營所得稅前彌補,應將不能再以經營所得稅前彌補的虧損余額從本科目中的"應彌補的虧損"明細科目轉到"留存利潤"科目,借記"留存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應彌補的虧損--××年度).
七、本科目年末如有余額,反映個體戶至本年末尚可以用經營所得稅前彌補的虧損.

第312號科目 留存利潤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本年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利潤和以前年度利潤(或不能以經營所得彌補的虧損)的結存情況.
二、個體戶將計算出的本年應稅所得,在按"計稅辦法"的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如有余額的,應轉入本科目,借記"本年應稅所得"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年度終了,個體戶根據"計稅辦法"的規定計算出當年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
四、將本年發生的稅后列支費用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稅后列支費用"科目.
五、將按照"計稅辦法"規定,超過彌補期限的以前年度虧損由"本年應稅所得"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本年應稅所得--應彌補的虧損(××年度)"科目.
六、本科目年末余額為個體戶在年末時的留存利潤(或不能以經營所得彌補的虧損).
第521號科目 稅后列支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個體戶生產經營活動中已經發生但"計稅辦法"不允許在稅前列支的各項費用支出,或"計稅辦法"允許稅前列支但超過了主管稅務機關允許列支標準的費用支出.
業主個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支出,不應記入個體戶帳內;用個體戶帳內款項為業主個人或其家庭代為支付的款項,應視同業主提款,通過"業主投資"科目核算.
二、個體戶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按照"計稅辦法"規定不能稅前列支的各項費用支出,如支付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罰款、各種贊助支出、被沒收的財物等,于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應付款項"等科目.
三、超過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標準的從業人員工資,應于期末分配工資費用時計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
四、個體戶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在發生時并不能確定是否可以稅前列支的費用支出,如業務招待費、捐贈支出等,應于發生時分別記入"營業費用"、"營業外收支"等科目.年度終了時,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準于稅前列支的金額與個體戶已記入帳內的費用支出金額間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營業外收支"等科目.
五、年度終了時,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允許按一定的標準扣除業主費用,應按允許扣除金額,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年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留存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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