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普票能抵扣嗎?
通行費電子發票從2018年開始,將成為一種特殊的電子普通發票,不僅成為扣稅憑證,而且具有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功能,也是根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電子普票能抵扣的相關政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2.《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2017年第66號)四、通行費電子發票其他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按照有關規定不適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持稅控設備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票選擇確認.
電子普票能抵扣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憑可以抵扣的通行費增值稅普通發票,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現金或銀行存款等".
電子普票相關提醒事項:
1.支付的橋、閘通行費及符合過渡期條件的通行費發票按照依然延續原計算公式計算抵扣.但需注意在過渡期內,將取得的道路通行費發票抓緊時間抵扣,以免給企業造成損失.如超過以上過渡期,即:
2018年7月1日起,原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將不能抵扣;
2019年1月1日起,原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將不能抵扣
2.納稅人使用辦理的ETC預付費客戶(即俗稱充值卡),直接在充值時索取全額電子發票的,則顯示為不征稅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3.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級、二級公路)通行,只能取得不征稅發票,不得抵扣.
4.建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辦理ETC后付費卡或用戶卡,以免不小心取得了不征稅發票,影響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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