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勞務是需要預繳嗎
施工企業一般在兩種情況下需要預繳增值稅:
第一種情況:收到預收款時
《財政部 國稅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文)中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兩點:
1、什么是預收款?
文件中的預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業主或者發包方向施工企業預付的第一筆備料款,并非施工企業按照工程進度確認收入前賬務上做預收賬款處理的預收賬款.也就是說同一個項目有且僅有一筆預收款,那就是開始施工前的第一筆預收款.
2、施工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是否納稅義務已發生?
財稅【2016】36號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但是時隔不久,財稅【2017】58號文《財政部 國稅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就對此條規定作了修改,將上述條款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去掉了"建筑服務",也就是說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者發包方的預收款時,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不用向業主或者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申報時需要填寫預交稅款表.
第二種情況: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時
國稅【2016】年17號公告《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即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需要預交增值稅,但同時國稅公告【2017】年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也就是說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無需預繳增值稅.

建筑工程有勞務分包的如何預繳稅款
1、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即差額納稅,稅率為3%.總承包人對分包不負有法定扣繳義務,由分包方自行繳納.
2、增值稅.按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建筑業采用簡易計稅,可扣除分包差額計稅,一般計稅時應全額納稅,但可以抵扣進項.簡易計稅平移了營業稅的差額納稅政策.
營改增后建筑勞務分包是實行差額征稅嗎?
建筑企業差額征收增值稅的分類和條件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的規定,建筑企業差額征收增值稅分為兩類:(1)第一類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交增值稅;
(2)第二類是公司注冊地差額申報增值稅.
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筑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筑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如果建筑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筑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通過會計學堂小編上文整理的資料,工程勞務是需要預繳嗎的問題大家應該都知道了答案是肯定的,一般企業經營地與機構地均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因此,多數只存在時間上的預繳.而建筑業企業的一個鮮明特點是,經營地多與機構地多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由此產生了多種預繳的交叉與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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