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用品可以進安全經費嗎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礦泉水、冰糖、菊花茶、磚茶等防暑降溫用品屬于非貨幣性集體福利,應計入福利費。
究竟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支出應計入“勞動保護支出”還是“職工福利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那什么是“勞動保護支出”呢?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為了保障安全生產,保護企業職工健康安全而必須配備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飲料)和藥品。那防暑降溫支出是否屬于“勞動保護支出”呢?根據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動保護支出包括防暑降溫用品的支出。
雖然84號文件自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自動廢止,但是關于勞動保護支出解釋與范圍的規定是不會變的。也就是說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的支出是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疇,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講到這里有人就要問了,那國稅函[2009]003號第三條第二款中的“職工防暑降溫費”又怎么解釋呢?
按國稅函[2009]003號的規定,職工防暑降溫費支出不是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嗎?問得好,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頭霧水的“罪魁禍首”。
這也是很多稅務機關不分青紅皂白把“防暑降溫支出”一刀切,只要看到“防暑降溫支出”就作為“職工福利支出”的文件依據。國稅函[2009]003號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到目前為止唯一明確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文件。
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其中第二款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這里的“職工防暑降溫費”指的是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中的“職工防暑降溫費”,而非企業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費用。發放給職工的補貼與直接在企業使用的必需的費用是不同的,兩者一定要分別對待。
綜上所述,“職工防暑降溫支出”要一分為二。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是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疇,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以“防暑降溫”名義而發放的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應屬于“職工福利支出”在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費”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
1、企業實際發生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屬于“勞動保護支出”,而非個人所得。因此,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征稅范圍,不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以“防暑降溫”名義向職工發放的非貨幣性補貼,根據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由支付方代扣代繳。
3、企業按《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根據財稅[1994]89號第二條規定,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由支付方代扣代繳。
好了,關于防暑降溫用品可以進安全經費嗎的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就給大家講完了,同時小編還給大家講到了究竟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支出應計入“勞動保護支出”還是“職工福利支出”、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費”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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