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該從哪里開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規定:
1、企業所得稅虧損,在之后會計年度彌補,但是彌補年限不可以超過五年.
2、虧損,指收入總額扣除各項稅收之后,小于零的金額.
3、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今后的會計年度結轉,結轉年限限于5年內.
4、注意:企業應納稅所得專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可以算作當期所得稅的虧損.
5、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可以算作當期所得稅的虧損.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如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2006)第十五條規定,可以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不需要做會計分錄的.
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準則對"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判斷只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實際工作中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在確定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包括未來期間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應提供相關的證據.
虧損的界定如果當年按會計準則計算的本年利潤為負數,即為會計上講的"虧損"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上述資料針對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該從哪里開始講解了一番,還講解了相關處理方法,所得稅要彌補的話就直接彌補,當然也可以選擇不彌補虧損,繼續繳納.會計學堂對此的講解大家都明白了嗎,不懂的請點擊答疑窗口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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