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工程未完工預繳所得稅如何做賬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因此,對于營改增后工程未完工預繳所得稅,可以這樣做賬:
1、收到預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2、預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規定,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營改增后工程未完工預繳所得稅的做賬,您現在清楚了沒?如果您還有不同的意見,歡迎您在會計學堂的群里說出您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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