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收入個人所得稅抵扣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福利性老年服務機構、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研究開發經費(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外)的捐贈,準予從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個人對外捐贈允許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全額或者一定比例進行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超過當期可以抵扣的捐贈限額,除文件特殊規定外,對超過部分,是不能結轉到下期結轉抵扣的。
個人所得稅中對捐贈的扣除額是多少
個人所得稅中對捐贈的扣除額是100%,但是僅限于教育和其它公益事業的捐贈。
例如某人本月實發工資6000元,對希望工程捐款1000元,則其應納稅所得額從2500(6000-3500)元變成了1500(6000-3500-1000)元。
個稅對于捐贈來說這不陌生,財務可能處理的這方面的業務應該較少的,但可以了解一下,會計學堂整理的捐贈收入個人所得稅抵扣依據是什么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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