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外購設備同時負責安裝如何納稅
會計上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1)銷售設備適用增值稅率17%;
(2)安裝服務適用增值稅率11%,符合條件的安裝服務可以選擇簡易征收適用增值稅征收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銷售外購設備同時負責安裝如何納稅為會計學堂整理,其安裝服務一般是采用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具體入額納稅,上文的說法可以參考,如果有實操問題可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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