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預繳所得稅的方法一般有兩種:(1)以上年實際應繳所得稅為基礎確認當年預繳所得稅額,也就是企業在上年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以上年全年實際應繳稅額為基礎,適當考慮當年的預計生產經營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全年預繳所得稅后,再計算確定每期預繳稅額.(2)以各預繳期的實際應稅資料計算預繳所得稅額,它是按納稅人每期(月或季)的實際計稅資料計算每期應繳所得稅額.由于是預繳所得稅,可以不進行各項差異的納稅調整,即直接以當期財務會計的利潤總額(賬面利潤)乘以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繳所得稅額.如果有金額較大的差異項目,如壞賬準備差異,也可以在當期調整,但不進行全面調整.
預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一)采用第一種預繳方法:可以只作每期預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當企業每期實際預繳所得稅額相同時,記: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二)采用第二種預繳方法:
1.期末計算應預繳的所得稅時,記: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預繳所得稅時,記: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采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但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93號)中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因此,不按期預繳所得稅雖然不屬于偷稅行為,但仍應課征滯納金.
上述文章就未按期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的問題展開解答,闡述了相關的企業預繳所得稅的兩種方法,看完文章,你都學會了嗎?更多相關資訊盡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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