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繳出資股權轉讓的賬務處理
(1)受讓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會計處理.一種情況是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支付給出讓方股權款.股權轉讓交割,受讓方匯入公司股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公司匯給出讓方股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如果出讓方為自然人,且轉讓股款大于出讓方原實際出資額時,應注意轉讓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公司應予代扣代交,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轉讓股款--應交個人所得稅)、"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轉讓股款-出讓方原出資額)×20%稅率].
另一種情況是受讓方不通過公司直接支付給出讓方的股權款.根據受讓方的匯出憑證及出讓方的匯入憑證與收據,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如果出讓方為自然人,且轉讓股款大于出讓方原實際出資額時,轉讓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應由出讓方自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
(2)受讓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會計處理.一種情況是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支付給出讓方股權,當支付款小于50%股份轉讓協議價格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當支付款大于等于50%股份轉讓協議價值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

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對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第十四條規定,對于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了"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等六種確認個人轉讓股權原值的方法.
關于股權轉讓的收入,"稅總67號公告"第十四條規定的眾多創造依次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三種方法中,第一序... 第十一條規定,對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第十四條規定,對于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上述文章關于未實繳出資股權轉讓的賬務處理做法進行了兩個角度的講解.也告知各位,要學會站在多角度去思考問題,這樣才能得到最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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