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額能否作為所得稅計稅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9號)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不等同于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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