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2018新政稅前扣除如何規定
根據《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公益事業的范圍
根據《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三條,公益事業具體包括: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什么是公益性社會團體?
指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可能關于“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的一些信息你已經有所了解。但是,關于稅前扣除的正確方法你又知道多少呢?
2017版所得稅申報表《捐贈支出及其納稅調整明細表》與舊的2014版明細表有顯著的變化,主要是反映了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在新政策下的稅前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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