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混合銷售如何開票
營改增后混合銷售可以開不同稅率的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的計稅原則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基本上是以“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即企業經營的主業是貨物銷售的則按照17%稅率計算增值稅;企業經營的主業是服務銷售的則按照服務業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增值稅。

營改增后混合銷售是否有可能分別計稅
關于混合銷售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應該說從法律適用來看,目前增值稅實施細則的這一條關于貨物和建筑勞務的規定(暫未失效)相當于特別規定,而營改增過渡辦法的混合銷售規定屬于普遍規定,根據特別規定優于普通規定的實施原則,實際執行中河北國稅的做法更為合理,也就是說營改增過渡辦法只說明了大概情況,沒有特別說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如何操作。
營改增后混合銷售如何開票為會計學堂整理,企業在“營改增”后,對混合銷售行為中,我們還能區分是服務、商品銷售,總之不是批發、零售這么簡單,學會計請關注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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