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開的免稅票怎么抵扣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綜上所述,如果符合上述所說條件,專業合作社的發票就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
根據現行政策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農業產品,可憑自行開具的有抵扣聯的收購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向農業生產者企業、單位或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可憑其開具的普通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收購或購進農業產品憑收購發票或普通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應按照先付款后抵扣規定執行。(國稅發[1994]122號 財稅[200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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