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繳納有何規定
總分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答:(一)總分機構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本原則是:統一規范、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即: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間進行分配。
(二)采取“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基本方法。
統一計算,是指居民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內的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倷C構和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分別按適用稅率繳納。

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答: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在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之內。
同一市內總分機構如何申報企業所得稅
總、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申報繳納;分支機構不需進行預繳申報
總機構應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同時,附送分支機構名單,及各分支機構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寫主表1至13行次)一式兩份。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分支機構匯總申報情況后,將分支機構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加蓋受理專用章,退還總機構一份,并為其出具《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確認單》(見附件);各分支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將《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確認單》、以及加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起報送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分支機構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法規定核實其應稅所得,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繳納有何規定為會計學堂整理,以上已有的辦法規定,涉及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的分攤方法以及范圍和對象,當然也有些內容沒說到,如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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