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暫估開發成本的賬務處理
已扣除的成本,取得發票時沖減當時暫估的部分再按發票重新確認。不可以重復扣除;國稅發「2009」31號: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預提超過10%的,不符合規定,稅務局有權調整。
暫估成本的賬務處理分以下幾種:
一、期末貨已到,發票未到
1.期末倉庫部門收到存貨,但發票未達,倉庫部門按對方送貨單據或合同價格填制一式幾聯暫估入庫單,財務部門以此為附件進行會計處理:借記“原材料等”,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注意:倉庫部門必須以收料單或入庫單登記倉庫賬,并同時將財務記賬聯轉財務部門入賬;暫估入賬不包括進項稅額;“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余額并不完全等于應付供貨商的金額,僅是暫估料的過渡性科目。

二、期末貨已到,部分發票到達
實務中可能會出現一筆存貨分批開票的情形,對于已開票的部分存貨,可以憑票入賬,期末只暫估尚未開票的部分。
三、暫估入賬納稅調整
如果發票跨年未達而存貨已經領用并銷售,匯算清繳時是否調整按暫估價列支的成本,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個別地區性政策對此作出了規范,但口徑不盡相同。
會計學堂整理的房地產暫估開發成本的賬務處理,因為要結合實際情況處理,所以本文只能說是個簡單的介紹,要知曉準確的處理方法,可以就實際問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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