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旅游業賬務處理的一般做法
對于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選擇差額征稅的,除了銷售額中已抵減的費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他符合條件的進項稅額。
旅游業差額征稅的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和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
當期銷項稅額=銷售額÷(1+6%)×6%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3%
(一)一般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核算
根據《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規定 :對于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銷項稅稅額抵減”專欄;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稅額抵減 )[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
主營業務成本[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二)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核算
文件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對于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
主營業務成本[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案例:
旅游業營改增,差額征稅的會計核算怎么做?
由于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差額征稅辦法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中是以“有關政策 (三)銷售額”規定的,并不屬于簡易征稅辦法,因此,對于一般納稅人選用此辦法的,除了銷售額中已抵減費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它正常進項稅額。
旅游業差額征稅的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一)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銷售額÷(1+6%)×適用稅率6%
(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征收率3%
會計學堂整理的營改增旅游業賬務處理的一般做法如上,說了不少,但也沒有完全說完,比如營改增后的旅游業的納稅處理有哪些,比如納稅申報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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