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裝分包差額會計分錄
1、期末,根據經營部門出具的經分包單位簽認的“已完工作量審核憑單”,借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分包單位工程款”科目。
2、期末,根據應收的總包管理費,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分包收入”科目;根據應代扣的稅費,貸記“其他應付款-代扣分包單位稅費”;根據應扣回的預付款或備料款,貸記“預付賬款-預付分包單位工程款”;借記“應付賬款-應付分包單位工程款”科目。
3、以材料支付分包單位工程款時,根據物資部門出具的經分包單位簽認的“總包供料結算憑單”,借記“應付賬款-應付分包單位工程款”科目;根據材料賬面價值,貸記“原材料”科目;根據應支付分包單位的工程款與材料賬面價值的差額,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分包收入”科目。
4、期末,把已歸集的制造費用按照分包合同總價占總承包合同總價的比例進行分配,分配公式為:應計入當期分包成本的制造費用=當期制造費用余額×(分包合同總價/總包合同總價)。根據上式計算得到的“應計入分包成本的制造費用”,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分包成本”科目,貸記“制造費用”科目。

5、繳納代扣代繳的稅費時,借記“其他應付款-代扣分包單位稅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并向分包單位轉交完稅證明。
對于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建筑業(yè)企業(yè)可以選擇按照3%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此種情形下,支付的分包款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實行差額征稅。這是全面營改增的一項過渡政策,目的在于保證營業(yè)稅政策的延續(xù)性。但是,實務中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分包款都符合差額征稅的條件。
從建筑服務業(yè)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能夠扣除的款項只有“支付的分包款”,而且“分包”必須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分包”。對于建筑服務中,不符合分包規(guī)定的工程服務,應當一律不得扣除,不能實行差額征稅。那么,什么是建筑業(yè)的分包?分包都有哪些明確的規(guī)定?是不是納稅人對該項目所有分出去的工程服務都屬于分包的范圍呢?這可是關乎建筑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大事件,必須理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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