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當期加計扣除如何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對于這政策的理解,應該將稅收優惠的方式與無形資產分攤的方法分開來對待.無形資產的分攤方法在《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里已經明確,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無論是否享受優惠,都應當按照規定攤銷.所以,在計算加計扣除時,應按照攤銷的年限,按月計算.
例題:無形資產的加計扣除問題
甲公司當年實現凈利潤80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當年僅發生如下一項影響納稅調整的業務.
甲公司當期為開發新技術發生研究開發支出計2 0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300萬元,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前發生的支出為50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l 2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l50%攤銷.假定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當期期末已達到預定用途,甲公司當期攤銷無形資產成本12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根據上述規定 ,可以分兩個步驟處理:
(1)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賬面處理:按照800萬元直接列支為當期費用
稅務處理: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調減400萬元.
借:管理費用 800萬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800萬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本年攤銷120萬.
賬面處理:無形資產按照1200萬元原值分10年攤銷.
稅務處理: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調減60萬元.
借:管理費用 120萬
貸:累計攤銷 120萬
年度納稅賬務處理
(1)當年應納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8000-800*50%-120*50%=7540
應交所得稅=7540*25%=1885
(2)當期遞延所得稅=0
(3)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1885
借:所得稅費用 188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885
分析無形資產加計攤銷形成暫時性差異的處理
(1)對于費用的加計扣除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對于無形資產的加計攤銷是指將無形資產的成本加計50%后分期攤銷扣除,即相當于每期按照折舊額的150%攤銷,而不是與當期全部扣除.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1200-120=1080
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1200*150%-120150%=1080150%=1620
無形資產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620-1080=540
此項暫時性差異不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條件,不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上文小編介紹了無形資產當期加計扣除如何計算?上文簡單介紹了一個案例,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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