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計提的折舊不作調整原值應如何確定?
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除合并商譽外)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指南規定,“(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同時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原值改變,折舊如何計提呢
對于之前已經計提的折舊不做追溯,從原值增加當月起,調整殘值后確定每月應該計提的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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