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業差額稅款的賬務處理
1.取旅游服務收入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支付B公司旅游服務包款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3.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門票費入賬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旅游業執行差額征稅,有哪些支出可作為銷售額的扣除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增加了簽證費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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