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營改增簡易征收具體的做法

2018-10-19 09:3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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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營改增簡易征收具體的做法,營改增后,房地產、建筑企業都是選擇建議征收,這對于行業來說是一個挑戰,做這方面的財務,自然也不是輕松地事情,如果處理不好,會造成多繳稅,這是企業不能看到的,以下為相關的內容。

房地產營改增簡易征收具體的做法

如符合可選擇簡易征收計算方法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暫不需辦理稅務備案手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因此,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進項不得抵扣。

房地產營改增簡易征收具體的做法

房地產、建筑企業“營改增”后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的特殊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有:

購買職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以下簡稱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附件1)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材料和運輸費用中含有的進項稅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竊的鋼材、水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附件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營改增后,房地產可以實行簡易征收嗎

營改增”過渡期間不能抵扣的情形

房地產、建筑企業“營改增”過渡期間有三種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是“營改增”前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已經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營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營改增”前未完工的項目,而且“營改增”后才付款給供應商而收到材料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是“營改增”前采購的材料已經用于“營改增”前已經完工的工程建設項目,“營改增”后才支付采購款,而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是“營改增”之前采購的設備、勞保用品、辦公用品并支付款項,但“營改增”后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房地產營改增簡易征收具體的做法為會計學堂整理,即便選擇了簡易計稅,但是后期有一般計稅方法,這是一個特點,因為有些混合,實際處理過程中,極容易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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