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的稅務處理
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產品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生產建筑材料的企業在基建過程中,有時會使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從會計的角度講,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處理時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增值稅對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按照視同銷售處理,按照同期同類產品售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并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

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此行為不是視同銷售行為,即不需要將領用的自產產品的公允價和成本價的差額,并入到應納稅所得額。但按照所得的損失對稱的原則,在確定將來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時,也不能包括自產產品的公允價與成本價的差額,即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入賬價值一致,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涉稅會計處理,增值稅,消費稅怎么做?
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你的問題·應該是如何區分進項稅額轉出和銷項稅額,給你提供一個簡單的區分方法:
產品未出公司的即自用,做進項稅額轉出,產品轉出公司的,要做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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