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或資產劃轉的稅務處理
答:資產劃轉涉及資產在不同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屬改變,分為有償劃轉和無償劃轉。
1、企業之間有償劃轉資產作為投資的,視同銷售處理。即劃出方按銷售資產繳納增值稅,并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劃入方按購進資產,貸方增加資本公積。
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3、企業之間無償劃轉資產和股權。企業接受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的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作為收入處理,否則作為資本金(資本公積)處理。
4、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的會計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劃出方按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

資產劃轉的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等文件,擴大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范圍: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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