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銷售傭金代扣增值稅有何依據
財稅〔2016〕36號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條關于收人來源地的判定原則,勞務發生在境外,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故不征個人所得稅。

支付國外傭金時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會計分錄
(1)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2)借: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銀行存款
(3)支付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支付境外銷售傭金代扣增值稅有何依據為會計學堂整理,企業因為某些業務向國外支付傭金,除了增值稅還有所得稅、個稅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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