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環保治理資金如何寫分錄
1、取得該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環保治理資金
2、利用該資金購入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3、在本年轉銷收益時和計提折舊時:
借:遞延收益-環保治理資金
貸:營業外收入-環保治理資金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貸:累計折舊
收到國家下撥的環保專項治理資金,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適用范圍,您可根據撥入款項的實際用途,將其補助根據與資產相關還是與收益相關的要求,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與資產相關的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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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