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押金流轉稅怎么處理?
包裝物押金的納稅規定如下:
1、一般貨物包裝物押金收取時不征稅,應在逾期或超過一年以上仍不退還時計征增值稅,如果是應稅消費品的貨物還應計征消費稅.
2、對于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逾期時不再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退還押金時也不再退還已經交過的增值稅及消費稅,沒收后將余額轉為其他業務收入.而對于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因為是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不征消費稅.
3、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類包裝物(除啤酒、黃酒之外)押金與上述處理一致,即在收取時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是普通貨物及啤酒、黃酒的包裝物的押金,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繳納增值稅.

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計算消費稅如何處理?
答:對于應稅包裝物及押金是否計征消費稅,如何計稅,是困擾納稅人的一個難題.與應稅消費品有關的包裝物銷售形式主要有應稅消費品連同銷售的包裝物、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既隨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收押金的包裝物等幾種.包裝物及押金收取的種類不同,稅收計算處理也不同.《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1、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包裝物
2、不隨應稅消費品銷售只收押金的包裝物
3、既隨應稅消費品銷售又收押金的包裝物
4、酒類產品包裝物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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