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無形資產入股”的涉稅風險有哪些
1、現有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并沒有直接將“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納入《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范圍: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雖然也有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讓渡,但從稅法原理上來看,“投資”和“轉讓”是有差別的,投資入股與直接轉讓的涉稅處理不能“一視同仁”。
2、個稅風險
2011年1月至今
2014年12月7日,國稅總局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根據第三條,明確將“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納入股權轉讓行為,應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根據第二十條,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于“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次月15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015年3月30日,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明確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規定:
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期繳稅政策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3、優惠政策
即使認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發生了無形資產的“轉讓”,根據原營業稅及現有增值稅的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四技收入)也是免增值稅的。
綜上,我們認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行為不應征收增值稅。
因此,對于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從目前稅法規定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雖然國家出臺了5年分期的稅收政策,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對于投資人依然面臨非常大的困難,并且存在巨大的稅務風險。華稅建議,對于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行為,由于面臨個稅的壓力,在投資協議簽署中,應該充分考慮涉稅事項的處理,做好規劃。
個人“無形資產入股”的涉稅風險有哪些為會計學堂整理,不同的稱呼,有些概念在性質上是相同,社會發展中,有些稅種被另一個取代,這不代表它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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