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居民企業境內股權轉讓怎么征稅
案 例
2003年3月香港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江蘇省如東縣某投資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江蘇省南通市某投資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江蘇省如東某發展投資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聯合投資成立某投資開發公司(以下簡稱E公司)。在本次股權轉讓前,E公司股權結構為香港A公司股權占比60%,出資額8199萬美元;B公司股權占比5%,出資額683.25萬美元;C公司股權占比10%,出資額1366.5萬美元;D公司股權占比25%,出資額3416.25萬美元。
2011年3月28日A公司和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根據合同規定,B公司以人民幣150700.8萬元購買A公司持有的E公司50.1%的股權,B公司自股權轉讓協議簽署之日起40日內,向A公司支付人民幣10000萬作為定金,該定金作為首筆轉讓價款的一部分;本協議經相關部門批準之日起7日內,支付首筆轉讓價款人民幣75350.4萬元;剩余轉讓款分三年付清即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幣15070.08萬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幣30140.16萬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幣30140.16萬元,上述分期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計息對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從第三方了解到該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意愿后,南通市如東地方稅務局即時派專人跟蹤,了解股權轉讓過程及時提供涉稅服務,解答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涉稅問題,前后歷經三個多月,經過多次溝通協調,最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因此,A公司應于股權協議簽訂后并在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轉讓變更后一次性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由受讓方B公司一次性扣繳預提所得稅。分期付款產生的孳息,則于每次支付時,扣繳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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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