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辦理土地證土地使用稅要怎么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15號)規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因此,尚未辦理土地使用證書的,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未取得土地證的房產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關于納稅人的確定”中規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納稅人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納稅; 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暫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并經設區的市、縣(市)稅務部門審核確認的土地面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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