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開展業務之前的預收賬款有哪些稅務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了“預收賬款”科目核算的是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企業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銷售實現時,按實現的收入和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本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除符合第一項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外,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其中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應在發出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若公司在當年沒有實現銷售,不應確認為收入。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也不應將此部分收入調增收入項目。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奔慈艄旧a銷售的是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確認應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業務預收款”該何時納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應確認納稅義務發生;先開具發票的,開具發票的當天應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首先,以收訖銷售款項確認應稅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應以發生應稅行為為前提。除以上案例還有如:KTV、休閑場所、餐廳、超市等預售充值卡,應以發生應稅行為時確認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當然預售充值卡必須是沒有開具發票的。
其次,以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最后,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除以上案例外還有如:預收一年的場地租金、預收一年的車輛租賃費等,都應該在收到預收款時確認納稅義務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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