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貨樣的減免稅怎么處理
生產企業出口貨樣免抵退稅的處理
根據財稅[2012]39號第二條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政策。那么,對于企業報送出口的樣品或展品,如果最終在境外銷售并收匯的則享受免抵退稅政策(出口退稅率為零或涉稅違規的除外)
1.自營出口銷售的貨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相關規定,出口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生產企業還需辦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
2.委托出口銷售的貨樣
委托代理出口貨樣有企業整箱報關,也有出口貨樣較少委托中介機構代理拼箱集中報關。另外,生產企業委托與自營出口貨樣在申報免抵退稅的處理上也有較大區別。

(1)公司整箱委托出口貨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規定,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
2)拼箱集中報關出口貨樣。根據12號公告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受托方將代理多家企業出口的貨物集中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復印件(2015年5月1日后為電子信息)申報出口退(免)稅。因此,生產企業委托給受托出口企業拼箱集中報關的出口貨樣,應在資料齊全的前提下比照整箱委托出口的流程申報免抵退稅。
生產企業出口貨樣免稅的處理
生產企業出口貨樣免稅主要有四類情形:一是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出口收匯;二是免抵退稅逾期后符合免稅申報;三是出口但未計外銷銷售收入的樣品或展品;四是國內免稅的出口貨樣。
1.逾期收匯的出口貨樣
根據30號公告規定,除由于規定的特殊原因不能收匯或者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超期收匯的以外,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出口企業前期已申報免抵退稅的,還應按規定進行沖減或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
2.免抵退稅申報逾期的出口貨樣
根據第24號公告和12號公告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未在出口之日起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進行免抵退稅申報的,應在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免稅。同樣,出口貨物比照執行。
3.未作價的出口貨樣
根據第24號公告第九條和12號公告附件11規定,出口但未計外銷銷售收入的樣品、展品享受免稅政策。
4.國內免稅的出口貨樣
根據第24號公告第九條規定,其他的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
生產企業出口貨樣的減免稅怎么處理為會計學堂整理,上述的生產企業出口貨樣在適用退稅、免稅或征稅政策上的一些爭議是真實存在的,希望以上的解釋幫助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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