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貨樣的稅務怎么處理
根據第24號公告和12號公告規定,逾期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征收增值稅,如果屬于內銷征稅的,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生產企業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的統一規定執行。同時,對無進貨憑證的出口貨樣不予免稅,應按征稅處理(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無票進購的除外)。
例6:A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4年出口一批貨樣并已收匯5000元(FOB價),由于新老會計交接漏項,未在2015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也未在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免稅。6月初,新任會計發現此筆出口貨樣未申報免稅,遂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17%)×17%=726.50(元)。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根據上述規定,該外貿公司取得工廠免費提供的貨樣廣告品,應按貨樣廣告品的市場價(通常為貨品市場價)確認接受捐贈收入。
2、貨樣廣告品出口稅務問題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依據上述規定,該外貿公司將貨樣廣告品不收匯出口,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銷售額按《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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