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墊支付境外母公司人員來華的差旅費如何做賬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母公司人員來華發生的差旅費用,發票抬頭為貴公司。將認定為貴公司發生的費用。而貴公司收到母公司的匯款,屬于貴公司為母公司來華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賬務處理上,從母公司取得收入應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支付的相應費用計入其他業務成本/主營業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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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自付后向企業報銷;
2)對于商務差旅,通常由境外關聯企業先墊付后向我司收取。
第二種模式下,境內企業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表》和扣繳稅金,但要關注如下幾項問題:
1.向關聯方支付代墊海外差旅費時,要準備境內企業和境外關聯企業簽訂的代墊合同(協議或說明),海外費用的原始單據/憑條,以及境內員工赴境外差旅的證明材料。這些文件在實際對外支付代墊款時,支付銀行一般都會要求企業提供。請注意代墊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2.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開具的支付通知書上要列明是“海外差旅費代墊款”,如列明是“服務費”,或者收取金額大于海外費用原始單據金額,則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繳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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