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增值稅發票怎么處理
對于企業經營免稅范圍的商品,其免稅商品承擔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則這些進項稅額直接記入商品的成本。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你可以進行認證,也可以不進行認證,進項發票的抵扣聯要與發票聯一起做帳即可,也可以單獨裝訂,但一定不要丟掉,否則會給你帶來罰款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境內”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以內。
海關隔離區是海關和邊防檢查劃定的專供出國人員出境的特殊區域,在此區域內設立免稅店銷售免稅品和市內免稅店銷售但在海關隔離區內提取免稅品,由海關實施特殊的進出口監管,在稅收管理上屬于國境以內關境以外。因此,對于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免稅品以及市內免稅店銷售但在海關隔離區內提取免稅品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對于免稅店銷售其他不屬于免稅品的貨物,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前款所稱免稅品具體是指免征關稅、進口環節稅的進口商品和實行退(免)稅(增值稅、消費稅)進入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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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虛假進口代理中的虛開可抵扣稅款發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在國內貿易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上述四種手法較為常見,而在進口貿易領域存在一種有別于前述四種手法的危害行為——虛假代理的虛開可抵扣稅款發票,尚未引起足夠的關注。
從稅務相關規范性文件來看,海關開具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不屬于國稅、地稅的管理范疇。海關確定繳款書的受票人(填寫抬頭)的規定頗為嚴格。根據2005年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申報人是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款繳款書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在任何情況下,海關將繳款書開具給名義申報人并由名義申報人抵扣稅款,均不存在虛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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