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或個人取得拆遷補償的實物的稅是如何征
《關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號[2010 ] 42號)第五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及因拆遷重新購置安置住房,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 ] 45號)規定,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同時財稅[2010] 42號還明確規定,對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也予以免征。
個人取得拆遷補償收入有哪些稅收優惠
一、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的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規定: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428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重新購置房屋依法免征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三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單位或個人取得拆遷補償的實物的稅是如何征為會計學堂整理,企業和個人是不同的對象,在拆遷補償方面的稅務繳納也是不同,個人最重要的稅應該是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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