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基本內容都有哪些?
原始憑證包括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l)原始憑證的名稱及編號:原始憑證必須有明確的名稱,以便于憑證的管理和業務處理。要求編號的原始憑證,應根據經濟業務發生的先后順序編號;
(2)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憑證填制的日期就是經濟業務發生的日期,便于對經濟業務的審查。
(3)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或個人:證明經濟業務是否確實是本單位發生的,以便于記賬和查賬。值得注意的是,單位的名稱必須是全稱,不得省略。

(4)經濟業務內容:完整的填寫經濟業務的內容,便于了解經濟業務的具體情況,檢查其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5)經濟業務的數量、單價和金額:數量、單價和金額,這是經濟業務發生的量化證明,是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性的基礎。特別是大、小寫金額必須按規定完整填寫,防止出現舞弊行為。
(6)填制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明人,有利于了解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
(7)經辦人員或責任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憑證上的簽名、蓋章人,是經濟業務的直接經辦人,簽名、蓋章可以明確經濟責任。
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的區別
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憑證。原始憑證按來源不同,可分為自制和外來原始憑證。自制原始憑證是由本單位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在執行或完成經濟業務時填制的憑證,比如工資表,領料單等,外來原始憑證是經濟業務發生時,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供應單位的發票、發貨單等。
記賬憑證亦稱分錄憑證,也稱記賬憑單,是由單位會計部門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編制,按照登記賬簿的要求、確定賬戶名稱、記賬方向(應借、應貸)和金額的一種記錄,是登記明細分類賬和總分類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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