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怎么處理
新準則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原制度規定的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對于原制度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在新準則中歸類到“周轉材料”科目核算。
對于預付保險費、經營租賃的預付租金、預付報刊雜志費的處理,按預付的金額直接計入有關成本或損益類科目。
對于一次交納數額較大、需分攤的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修理費)。

新準則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的原因
(一)遵循資產負債觀
新準則強化資產負債觀,淡化收入費用觀。資產負債觀更符合信息有用性,將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即不符合資產定義的項目剔除出資產負債表。比如,“待攤費用”本質上是一種費用,屬于無價值資產,是企業一經發生就已消耗的一項“沉沒成本”,它沒有使用價值,沒有流通性,假如企業破產,是不可能用它來償還債務的,如果將它歸類于資產,會虛增企業的資產總額,虛夸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嚴重影響企業財務指標的公允性,不利于投資者對企業生產經營與財務狀況作出正確的判斷。
上述有些企業仍保留“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或者采用“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替代科目,其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沒有遵循資產負債觀,不符合新準則的要求。
(二)符合新準則中會計要素的定義
從新準則對資產的定義看,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待攤費用是企業已經發生,應由當期及以后各期負擔的費用,直接表現為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企業資產、所有者權益的減少,預期不會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不能被劃入資產范疇。新準則規定,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預提費用是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雖然這些費用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但它們并不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其同樣不符合新準則對負債的定義。
(三)對權責發生制不構成障礙
新準則將權責發生制提升為會計基礎,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作為權責發生制主要賬戶的“兩費”不能被取消。雖然在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方面,權責發生制較收付實現制具有較大的優越性,但由于其存在一些固有缺陷,也往往帶來巨大危害。
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怎么處理為會計學堂整理,自從新會計法則實施,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兩個科目已經取消,對此相關的看法如上,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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